(2017)云012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美芬与洪用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芬,洪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10号申请执行人王美芬,身份证号码:530122xxxxxxx11326。被执行人洪用,身份证号码:530122xxxxxxxx0818。申请执行人王美芬于2017年1月3日依据晋宁县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晋法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余款60000元,执行费800元。因被执行人洪用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晋法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向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姚昊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