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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郭年来与肖建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年来,肖建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98号原告:郭年来,男,1978年1月27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被告:肖建麟,男,1962年8月2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年来诉被告肖建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年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年来承担。审 判 长 王婧妍审 判 员 李 恒审 判 员 温文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陆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