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郭年来与肖建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年来,肖建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98号原告:郭年来,男,1978年1月27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被告:肖建麟,男,1962年8月2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年来诉被告肖建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年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年来承担。审 判 长 王婧妍审 判 员 李 恒审 判 员 温文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陆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