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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毛丽娜与被告四川视通天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丽娜,四川视通天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1008号原告毛丽娜,女,汉族,1980年7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一段**号**栋*单元*楼*号。被告四川视通天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街望江街道办事处内。法定代表人陈献,职务不详。原告毛丽娜与被告四川视通天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因被告四川视通天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依法需要公告送达相关文书,但原告毛丽娜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公告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公告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毛丽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田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