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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丽辉与金汉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辉,金汉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辉,女,1969年5月4日出生,住宜良县。被执行人:金汉权,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住宜良县。王丽辉与金汉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宜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2015)宜民初字第9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执行款6880.4元,执行费50元。经执行,案款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确认并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宜民初字第9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永谊审判员  王中良审判员  毛伟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贺楚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