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民终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吴桐与郭在在、郭瑞兵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桐,郭在在,郭瑞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135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吴桐,农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郭在在,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瑞兵,农民。上诉人吴桐因与被上诉人郭瑞兵、被上诉人郭在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0121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吴桐于2016年12月12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吴桐已预交),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贾 慧 芳审判员 郭 籽 良审判员 徐 晓 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呼和满都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