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淑荣、贾方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荣,贾方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1583号申请人:杨淑荣,女,汉族,1977年4月28日出生,住市中区。被申请人:贾方玉,男,汉族,1986年4月24日出生,住市中区。申请人杨淑荣与被申请人贾方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3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谷永新在市中区交警队事故科的鲁D×××××号车。扣押期限两年。在扣押期限内不得交付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应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