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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5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德勤与别肯达尔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德勤,别肯达尔·斯拉木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财保19号申请人:张德勤,男,194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申请人:别肯达尔·斯拉木汗,男,1987年1月7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新源县。申请人张德勤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别肯达尔·斯拉木汗在新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60000元。担保人张春燕自愿以其所有的新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60000元提供担保。账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别肯达尔·斯拉木汗在新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60000元。二、冻结担保人张春燕在新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60000元提供。账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祁海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XX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