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3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邓萍与刘天芬无因管理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萍,刘天芬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761号原告:邓萍,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济渡乡土地坝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涛,蓬安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受蓬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刘天芬,女,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济渡乡土地坝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立,蓬安县罗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邓萍与被告刘天芬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涛、被告刘天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立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邓萍于2017年5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邓萍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萍负担。审判员  吕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曾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