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任世敏、衡水天一酒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世敏,衡水天一酒业有限公司,杜俊竹,冯书梁,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衡水泽园酒店有限公司,河北豪泰工贸有限公司,衡水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429号申请执行人任世敏,女,195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被执行人衡水天一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书梁,经理。被执行人杜俊竹,女,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冯书梁,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被执行人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负责人:冯书梁,经理。被执行人衡水泽园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佳,经理。被执行人河北豪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业,经理。被执行人衡水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业,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81民初1249、12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冯书梁等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长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丁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