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2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XX龙和王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龙,王进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2民初303号原告XX龙,男,197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被告王进军,男,1976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原告XX龙与被告王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XX龙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龙撤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XX龙负担。审判员 魏晋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魏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