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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2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XX龙和王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龙,王进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2民初303号原告XX龙,男,197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被告王进军,男,1976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原告XX龙与被告王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XX龙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龙撤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XX龙负担。审判员  魏晋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魏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