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仇会军、秦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仇会军,秦成英,秦成红,颜振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2578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8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丰刚,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丽萍,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仇会军,男,1966年3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秦成英,女,1966年1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秦成红,男,1959年11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颜振杰,男,1964年3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仇会军、秦成英、秦成红、颜振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8元,减半收取894元,保全费2370元,由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守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