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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787号原告:徐某某法定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石敬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