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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利佰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利佰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525号申请人: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内蒙古利佰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乌兰其其格,该公司董事长。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利佰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利佰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13508449.04元的等值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利佰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508449.04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文奇代理审判员  齐 乐人民陪审员  刘继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樊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