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文坤树与武合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坤树,武合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3民初1228号原告文坤树,男,1968年2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武合岑,男,196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尉氏县。原告文坤树与被告武合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靳二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被告承包了邢台中科建设工程实验有限公司承建的广宗纬二街合六渠桥梁工程,我领着十几个人在工地上为被告打工,工程于2014年8月完工,我们的工资共计二十余万元,被告给了部分,下欠109700元被告于2014年8月6日给我打了欠条,后经催要,被告又给了我59700元,下欠50000元于2016年3月30日再次给我打了欠条,后被告却一直拖欠工资不给。现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资50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2014年8月6日欠条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109700元,后来给了59000元,下欠50000元。2、2016年3月30日欠条一份,证明被告下欠的50000元,被告又给原告出具的欠条。被告辩称,原来我共欠原告159000元工资,2015年2月18日经徐归正的手给了原告100800元,2016年2月7日给了原告59000元,我欠原告的工资已经结清,不欠原告工资了。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经徐归正介绍,被告带领十多个民工为原告在邢台所承包的工程进行施工,该工程于2014年8月完工,完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结算了部分工资,下欠原告工资款50000元,徐归正和被告武合岑于2016年3月30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出具欠条后,被告并未偿还欠条上所载明的债务。本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所承包的工程进行施工,至今被告仍下欠原告劳动报酬50000元,且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欠条在卷佐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5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辩称欠原告的工资已结清,但并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合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文坤树工资款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武合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二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亚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