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镇平与中山市庆琳五金制品厂、尤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镇平,中山市庆琳五金制品厂,尤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083号原告:张镇平,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中山市庆琳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丰村华泽三街**号之一。主要负责人:尤智,投资人。被告:尤智,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张镇平与被告中山市庆琳五金制品厂、尤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张镇平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镇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原告张镇平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谭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蔡壹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