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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武汉锦联盛商贸有限公司与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锦联盛商贸有限公司,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锦联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和平街东方红村福星惠誉青城华府第G10幢28层23号房。法定代表人:张福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学林路。法定代表人:刘维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民终102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898177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成武执行员  潘 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程汉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