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与李明亮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李明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223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归德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5714313N。负责人杨广伟,总经理。被告李明亮,男,汉族,1986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明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提交委托代理人陈潜、王青杰的授权委托书,陈潜、王青杰无权代理原告立案。本案属于原告不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书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亚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