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4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味之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与陈翠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味之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陈翠娟,张志泰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4305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味之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幸福居委会,注册号:440681000179xx。法定代表人:李莉,该司总经理。被告:陈翠娟,女。第三人:张志泰,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味之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翠娟、第三人张志泰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翠娟及第三人张志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对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张志泰向原告所负债务25762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新乐火锅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作出(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新乐火锅有限公司、张志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味之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762元;二、驳回佛山市顺德区味之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第三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由于上述债务是其与被告在夫妻关系期间形成,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及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辨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对原告起诉的上述事实,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第三人应向原告承担支付货款25762元的清偿责任,属合同之债,而被告与第三人是夫妻关系,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系发生在被告与第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翠娟应对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张志泰所负的债务25762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2.03元、财产保全费277.62元,合共499.65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味之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陈翠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斯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秋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