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袁兆玲与刘贵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兆玲,刘贵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246号原告:袁兆玲,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士君,男,嫩江县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嫩江县。被告:刘贵军,男,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兆玲与被告刘贵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兆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袁兆玲承担。审判员 陶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令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