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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民终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姜某、高某1与高某2、符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某,高某1,高某2,符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民终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姜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4月16日,甘肃省宕昌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宕昌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高某1,男,汉族,生于1998年8月6日,甘肃省宕昌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宕昌县。系姜某儿子。委托代理人李某,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高某2,男,汉族,生于1957年11月5日,甘肃省宕昌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宕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符某,女,汉族,生于1967年5月26日,甘肃省宕昌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宕昌县。系高某2妻子。上诉人姜某、高某1因与高某2、符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宕昌县人民法院(2014)宕(哈)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宕昌县人民法院(2014)宕(哈)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宕昌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89元退回上诉人姜某、高某1。审判长  朱学政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贾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石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