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民终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姜某、高某1与高某2、符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某,高某1,高某2,符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民终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姜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4月16日,甘肃省宕昌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宕昌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高某1,男,汉族,生于1998年8月6日,甘肃省宕昌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宕昌县。系姜某儿子。委托代理人李某,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高某2,男,汉族,生于1957年11月5日,甘肃省宕昌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宕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符某,女,汉族,生于1967年5月26日,甘肃省宕昌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宕昌县。系高某2妻子。上诉人姜某、高某1因与高某2、符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宕昌县人民法院(2014)宕(哈)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宕昌县人民法院(2014)宕(哈)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宕昌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89元退回上诉人姜某、高某1。审判长 朱学政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贾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石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