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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3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乐乐与刘伟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伟,李乐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3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伟,男,汉族,1986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乐乐,男,汉族,1988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刘伟因与被上诉人李乐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4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伟于2017年2月22日收到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刘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映梅代理审判员  谢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