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行终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沈阳市亚泰灯泡厂诉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政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市亚泰灯泡厂,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沈阳市铁西区重工街道办事处,沈阳市铁西区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行终2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亚泰灯泡厂,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董少斌。委托代理人冯立华,女,该厂副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程晓龙,该区政府区长。原审第三人沈阳市铁西区重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赵文全,该办事处主任。原审第三人沈阳市铁西区财政局,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吴开宇,该局局长。沈阳市亚泰灯泡厂因诉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行初字第3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市亚泰灯泡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市亚泰灯泡厂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市亚泰灯泡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沈阳市亚泰灯泡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 江审 判 员 徐桂伶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