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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悦珍、夏保全与尹广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悦珍,夏保全,尹广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309号原告张悦珍,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9XX****XX。原告夏保全,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9XX****XX。被告尹广柱,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1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悦珍、夏保全与被告尹广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悦珍、夏保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理审判员豆浩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