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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吴家全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全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1刑初141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家全,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住垫江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2016年10月18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被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家全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家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0月17日11时47分许,被告人吴家全在垫江县桂阳街道盛世华都大门口农村商业银行自动存取款机内存款,发现该机内遗留有一张银行卡,遂取走被害人简某卡内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逃离现场。2016年10月18日,民警将吴家全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后将5000元退赔给简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家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银行交易记录、证人汪某的证言、被害人简某的陈述、被告人吴家全的供述和辩解、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家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家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家全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董延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龙 佳书 记 员 李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