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俊舟诉湘潭市建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舟,湘潭市建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4号申请执行人陈俊舟,男。被执行人湘潭市建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6年九月二十七日经我院审判,该案(2016)湘0103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一万三千元元,执行费九十五元,以上共计一万三千零九十五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湘潭���建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存款一万三千零九十五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石江审 判 员 荆 钊审 判 员 周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