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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田影才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依兰分公司、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影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依兰分公司,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409号原告:田影才,男,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道台桥镇保田村保田屯,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3195904062073。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东梅,女,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镇园丁小区1号楼2单元301室。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依兰分公司,住所地依兰县三姓路中段。负责人周刚,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莲,女,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被告: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利民,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清,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镇金领华城小区3号楼5单元6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洪亮,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镇三江家园3号楼1单元6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影才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依兰分公司、被告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影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田影才负担。审判员  崔景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武占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