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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3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玉华与深圳市意想创美策划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玉华,深圳市意想创美策划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34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华,男,汉族,1969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意想创美策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雅园路5号3栋三层E5号,组织机构代码:051536809。法定代表人:吕小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蔡昂,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佐君,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刘玉华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意想创美策划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4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玉华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其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玉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玉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元,因撤诉结案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305元,由上诉人刘玉华负担。上诉人刘玉华多预缴人民币30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康 春 景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李 兴 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靳歌(兼)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