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彭三元与付忠伟、钟余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三元,付忠伟,钟余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427号申请执行人彭三元,男,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付忠伟,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钟余辉(系付忠伟之妻),女,白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彭三元与被执行人钟余辉、付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彭三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钟余辉、付忠伟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期履行通知书,在限期内被执行人钟余辉、付忠伟未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钟余辉、付忠伟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且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彭三元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钟余辉、付忠伟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宋利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