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瞿波与西安会军民俗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波,西安会军民俗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950号申请执行人瞿波,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会军民俗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景龙池88号1幢1单元11101室。法定代表人顾惠君。本院在执行瞿波与西安会军民俗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碑劳仲案字(2016)37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瞿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瞿波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