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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瞿波与西安会军民俗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波,西安会军民俗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950号申请执行人瞿波,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会军民俗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景龙池88号1幢1单元11101室。法定代表人顾惠君。本院在执行瞿波与西安会军民俗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碑劳仲案字(2016)37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瞿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瞿波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