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与被告沈彩霞、朱忠文、汤文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沈彩霞,朱忠文,汤文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民初261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东路100号。负责人:唐朝霞,行长。被告:沈彩霞,女,1962年11年11日出生,土家族。被告:朱忠文,男,1958年6月19日出生,土家族。被告:汤文俊,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土家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与被告沈彩霞、朱忠文、汤文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2.6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1.32元,由原告中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聂 菁审 判 员 袁谋斌人民陪审员 赵治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朱 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