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宜宾聚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聚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异1号异议人宜宾聚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金沙江大道鑫悦湾二期13幢20号。法定代表人王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筠州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汪开承,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异议人宜宾聚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宜宾聚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宜宾聚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宜宾聚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吴 永审 判 员 王宗揆代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昌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