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冀某甲与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某甲,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7民初786号原告冀某甲。被告兰某。原告冀某甲与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冀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某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冀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子冀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薄弱,生活中矛盾重重,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曾于2015年10月12日、2016年6月8日向贵院提起诉讼,两次诉讼均判决不予离婚,判决书生效后,夫妻之间仍没有缓和,双方已无和好可能,请求判决离婚。诉请: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兰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原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三:证明一份,证明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证据四:离婚生效通知书一份、判决书两份,证明原告多次诉讼离婚。被告兰某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2年春节后经人介绍认识,之后不久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子冀某乙,××××年××月6号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5年9月25日、2016年6月8日两次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017年3月13日原告第三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称,原告离婚后愿抚养婚生子冀某乙,抚养费由原告自理;双方婚后购买二手本田车一辆,车牌号晋A×××××,车辆所有人为苗锦,尚未过户,现由原告使用,当时购买价为5万元,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原、被告之子冀某乙表示,不希望父母离婚,如离婚愿随父亲生活,因为母亲经济条件不好。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离婚案件生效通知书、判决书本院对原、被告之子冀某乙的询问笔录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长期未能沟通化解,导致原告连续三次起诉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原、被告之子冀某乙意愿随父亲生活,依法准许,原告表示抚养费由其自理,本院准许。双方婚后购买尚未过户的二手本田车一辆由原告继续使用,原告补偿被告2.5万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冀某甲与被告兰某离婚。二、婚生子冀某乙由原告冀某甲抚养,抚养费原告负担,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三、原、被告婚后购买尚未过户的二手本田车一辆由原告冀某甲使用,原告冀某甲补偿被告兰某2.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冀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文敏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