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青岛广联发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中建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广联发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中建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16号申请人:青岛广联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高川,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青岛中建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0号908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80363530A。法定代表人:石少鹏,职务总经理。申请人青岛广联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建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广联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青岛中建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马克群位于×房屋(50万元等值部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宋振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