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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3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林廷菊、陈子妹、陈季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廷菊,陈子妹,陈季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846号申请执行人:林廷菊,女,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子妹,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季香,女,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林廷菊与被执行人陈子妹、陈季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但短期内难以处置。经查,被执行人陈子妹、陈季香在银行无存款,在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无其他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981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瑞方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郑健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