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0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与南宁墨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墨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0693号原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XXX号XXX层XXX单元。法定代表人:徐正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毓,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澹台东宁,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墨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骆会春。案由: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墨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44元,由原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智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唐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