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766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雷某某与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依据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29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案件款及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提出该判决双方均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并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谈话认可其在上诉期间,因自己记忆错误原因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雷春艳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养荣审 判 员 郭云鹏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霍志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