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兆帅与杨本庆、吴昌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帅,杨本庆,吴昌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民初1255号原告:刘兆帅,男,198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被告:杨本庆,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告:吴昌慧,女,1989年8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原告刘兆帅与被告杨本庆、吴昌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兆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50000元及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利息及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故不符合���理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兆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程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