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8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佳木斯市天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钱文岁、孙艳春、李春雷、郭静、范宏雨、杨琳琳、刘目达、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市天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钱文岁,孙艳春,李春雷,郭静,范宏雨,杨琳琳,刘目达,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686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天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被执行人钱文岁,男,汉族。被执行人孙艳春,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春雷,男,汉族。被执行人郭静,女,汉族。被执行人范宏雨,男,汉族。被执行人杨琳琳,女,汉族。被执行人刘目达,女,汉族。被执行人楚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佳木斯市天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钱文岁、孙艳春、李春雷、郭静、范宏雨、杨琳琳、刘目达、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均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张启涛审判员 杨雪松审判员 徐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文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