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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8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佳木斯市天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钱文岁、孙艳春、李春雷、郭静、范宏雨、杨琳琳、刘目达、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市天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钱文岁,孙艳春,李春雷,郭静,范宏雨,杨琳琳,刘目达,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686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天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被执行人钱文岁,男,汉族。被执行人孙艳春,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春雷,男,汉族。被执行人郭静,女,汉族。被执行人范宏雨,男,汉族。被执行人杨琳琳,女,汉族。被执行人刘目达,女,汉族。被执行人楚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佳木斯市天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钱文岁、孙艳春、李春雷、郭静、范宏雨、杨琳琳、刘目达、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均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张启涛审判员  杨雪松审判员  徐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文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