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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30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齐秋兰、彭泽县志军新型矸石建材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秋兰,彭泽县志军新型矸石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30执894号申请执行人齐秋兰,女,住彭泽县。被执行人彭泽县志军新型矸石建材厂。申请执行人齐秋兰与被执行人彭泽县志军新型矸石建材厂生命权纠纷执行一案,本案标的为650000元,已执行110000元,未执行540000元。在执行中,双发达成执行和解,且正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30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主动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建红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胡新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