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保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刘立东、庆云环宇生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东,庆云环宇生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经纬实业有限公司,冯献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104号之一申请人:刘立东,女,196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庆云环宇生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振。被执行人:山东经纬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献忠。被执行人:冯献忠,男,196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李海燕,女,1967年4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刘立东诉庆云环宇生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经纬实业有限公司、冯献忠、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刘立东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冯献忠名下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鲁庆字**),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移、抵押、赠予等。二、查封被申请人庆云环宇生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鲁庆字XX、XX、**),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移、抵押、赠予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铁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