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李树立、徐学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某某,李树立,徐学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财保28号申请人:任某某。法定代理人:任福龙(系任某某之父)。被申请人:李树立。被申请人:徐学凯。申请人任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树立驾驶的徐学凯名下的冀XX**号车辆予以扣押。申请人以任某甲名下的XXX6号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树立驾驶的徐学凯名下的冀XX**号低速自卸货车,期限为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案件申请费220.00元,由申请人任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宋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