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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4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根风与李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风,李水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24民初532号原告:李根风,女,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被告:李水清,男,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原告李根风因与被告李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苗亮独任审理,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根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水清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根风诉称:原、被告系兄妹关系,2015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万元,同年2月2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7万元,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了3万元,将原借条收回,并于2016年3月3日向原告出具借款17万元的借条。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为此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李水清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水清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日,被告李水清向原告李根风借款170000元,并向原告李根风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李根风现金壹拾柒万元正。借现金人李水清2016年3月3日”。原告李根风起诉后,被告李水清偿还20000元,下余借款150000元至今未予返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中被告李水清向原告李根风借款170000元,有借条予以佐证,系双方真实意识表示,应认定原告李根风与被告李水清已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告李根风可催告被告李水清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李根风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根风起诉后,被告李水清向原告返还借款20000元,故被告李水清应返还原告李根风借款15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水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根风借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1850元,原告李根风负担250元,被告李水清负担1600元(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苗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郭文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