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谢继阳申请执行安徽省恒广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恒、王德葱、利辛世联农副品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葛贤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继阳,安徽省恒广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汪恒,王德葱,利辛世联农副产品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葛贤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666号申请执行人:谢继阳,男,住安徽省长丰县庄墓镇街道村东北组。被执行人:安徽省恒广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南淝河路289号恒广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7093525-1。被执行人:汪恒,男,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太湖路49号万振逍遥苑。被执行人:王德葱,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利辛世联农副产品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淝河路南段,组织机构代码59865602-X。被执行人:葛贤志,男,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青年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883号判决,向被执行人安徽省恒广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汪恒、王德葱、利辛世联农副产品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葛贤志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借款本金3783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78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2年1月1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费213000元、案件受理费67522元、执行费43030元,合计410655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3783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恒广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汪恒、王德葱、利辛世联农副产品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葛贤志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4106552元并支付利息(以378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2年1月1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及迟延履行利息(以3783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阚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