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4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齐同波、方和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同波,方和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4执100号申请执行人齐同波,男,1971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江陵县。被执行人方和涛,男,1978年4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虔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同波与被执行人方和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方和涛未按本院(2017)鄂1024执100号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和涛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3155元;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志红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国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