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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1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美华与徐斌、程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华,徐斌,程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584号原告:刘美华,女,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告:徐斌,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告:程敏,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县。原告刘美华与被告徐斌、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刘美华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美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刘美华负担。审判员  艾可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