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49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户县蒋村镇梁堡村第二村民小组与李远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户县蒋村镇梁堡村第二村民小组,李远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49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户县蒋村镇梁堡村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梁用良,组长。被执行人:李远民,男性,汉族,1954年11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户县蒋村镇梁堡村第二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李远民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中,李远民已完全履行了判决规定的义务,给付全部案件款520元,执行费50元,此案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4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瑞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