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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衡水华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高卫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华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高卫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1732号原告:衡水华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丰。被告:高卫东。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学军。原告衡水华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卫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衡水华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和诉讼权力,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衡水华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计124元,由原告衡水华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 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