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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3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萍乡市鑫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游树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市鑫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游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3执403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鑫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芦溪县芦溪镇路行村,组织机构代码证:56383350-8。被执行人游树辉,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芦溪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鑫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游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任何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323执4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 强审判员 易跃萍审判员 谢智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志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