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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州织里丰元铝制品有限公司与无锡阿森那斯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织里丰元铝制品有限公司,无锡阿森那斯卫浴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1550号原告:湖州织里丰元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漾西汤溇村漾汤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沈鄂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荣琪,浙江晶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阿森那斯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刘塘路1号。法定代表人:梅育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织里丰元铝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阿森那斯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织里丰元铝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无锡阿森那斯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州织里丰元铝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织里丰元铝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阿森那斯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湖州织里丰元铝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俊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