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3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黄余婷与邓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余婷,邓康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162号原告:黄余婷,女,199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邓康胜,男,199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本院在审理黄余婷诉邓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余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黄余婷负担。审判员 林显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陆启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